具体的是,河内市人民法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对黎白红(1954年出生,原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副部长、原越南社会保险总经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阮辉班(1948年出生,原越南社会保险总经理)和阮福祥(1951年出生,原越南社会保险财务计划部主任兼会计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对黄河(1976年出生、原社会保险财务计划部综合计划处处长)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陈进伟(1957年出生、原社会保险财务计划部综合计划处处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除此之外,各名被告人还须承担对民事诉讼原告—越南社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陈氏清水(1979年出生,原社会保险财务计划部(现为计划投资司)综合计划处副处长)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4个月缓刑48个月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越南社会保险公司是事业单位,不是金融机构,所以第二金融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向越南社会保险公司贷款,同时越南社会保险也不能向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贷款。越南社会保险公司向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贷款是违法违规行为。
两名被告人阮辉班和黎白红均承认,没有任何规定准许越南社会保险公司只要有担保书就可以向其他单位和组织提供贷款。然而,该两名被告人作为越南社会保险公司总经理仍然按照越南社会保险公司和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之间的01号协议以及该银行的担保书就将社会保险基金会的资金借给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此举严重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规定。
审判委员会强调,涉案被告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没有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没有偿还13份贷款合同的能力,导致越南社会保险公司资金流失。至今,第二金融租赁公司已宣布破产,停止运营。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阮辉班、黎白红、阮福祥、黄河、陈进伟的行为犯有“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导致越南社会保险公司资金流失。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对这些被告人进行起诉是具有充足的证据,完全合法的。
在此案中,被告人阮辉班起着主要作用,是决定向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贷款,直接签字并指导违法实施14份贷款合同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行为致使越南社会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2630亿越盾。
被告人黎白红在本案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黎白红直接签字并指示向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贷款的两份合同,造成经济损失超过4340亿越盾。
被告人阮福祥是发起者,参与此案的整个过程,参谋越南社会保险公司总经理故意违法违规让其他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其本身也直接实施违法行为并指示下级实施违法行为。阮福祥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6970亿越盾。
在法庭上,民事诉讼原告—越南社会保险公司要求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赔偿超过16510亿越盾,但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不同意赔偿。
对于该问题,审判委员会认为,越南社会保险公司是在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的担保下向第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贷款的,所以审判委员会要求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必须向越南社会保险公司赔偿超过8620亿越盾(其中本金4460亿越盾和利息为逾4160亿越盾)。
截至2018年7月31日,第二金融租赁公司还欠社会保险公司16970亿越盾以上。审判委员会确定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6970亿越盾以上。其中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需赔偿逾8620亿越盾,其余损失由涉案被告人赔偿。具体的是,被告人阮辉班赔偿2920亿越盾、黎白红1500亿越盾、阮福祥2920亿越盾、黄河600亿越盾、陈进伟400亿越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