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47次会议:对第四军两名中将给予警告处分

2020-08-17 19:45
8月17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47次会议已发布公报,决定对第四军两名中将给予警告处分。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47次会议场景。图自互联网

根据该公报,2020年8月11日至13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在河内召开第47次会议,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绣主持会议。

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已讨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决定。

一、审核北江省省委、检查委员会党纪检查、监察、实施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结果以及对薄辽省省委和省委书记、永福省常委会和永福省省委书记、永福省省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河江省人民委员会党组、河江省省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关于领导在指导实施工作规制,干部工作,土地管理与利用等工作进行监察的结果之后,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各党组、党员继续认真发挥优点,尽早克服不足之处。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河江省省委检查委员会对北光县委常委会在该县土地管理与利用中的领导指导工作进行检查。

二、在审核中央军委常委会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后,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原第四军党委副书记、原第四军副司令阮文成中将,原第四军党委常委会委员、原副司令陈春宁中将,第四军党委常委会原委员、原第四军副参谋长梅文豪大校以及原第四军后勤局局长潘文仙大校已侵犯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规制和土地管理与利用法律。

原第四军党支部副书记、原技术处主任阮春东大校,原第四军党支部副书记、原经济计划处主任范宝大校,原第15号兵团党支部副书记、原财长会计处主任阮俊英大校在执行生产经营任务以及土地投资、管理与利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军医学院院党委副书记、原第五系主任阮文江大校在学院宿舍管理、使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考虑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阮文成中将、陈文宁中将、梅文豪大校、潘文仙大校和阮文江大校给予警告处分,对阮春东大校、范宝大校和阮俊英大校给予谴责处分。

三、在审核嘉莱省省委关于对嘉莱省省委常委会委员、组织部主任阮文军同志进行纪律处分的建议后,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在担任省委委员、党组书记、检察院院长的职务期间,阮文军同志已侵犯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给党组及其个人的威望造成不良影响。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阮文军同志给予警告处分。(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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