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之前,审判小组已将两名被告人丁罗升和郑春青分散到各个隔离室。
*明知合同缺少条件仍然签名
至于在太平二号热电厂项目实施过程中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根据公诉书,2010年,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PVC)对46家公司投资的总额为31479.2亿越盾,2011年对43个单位投资的总额34609.4亿越盾,而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的法定资本仅有2.5万亿越盾。由此可见,投资总额超过了法定资本近1万亿越盾,使PVC的投资现金流失衡。
为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便利,被告人丁罗升,当时为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VN)董事长,已指定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开展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主厂房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及调试(EPC)标段并要求被告人阮国庆(原越南石油集团总经理)指导越南汽油电力总公司(PV Power)与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违规签署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
其后,被告人丁罗升命令原越南石油集团总经理冯廷实、原越南石油集团总经理阮国庆、原越南石油集团副总经理阮春山、原越南石油集团会计长兼财务会计部部长宁文琼、原越南石油集团会计与审计部副主任黎廷贸、原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管理总监武红章、原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会计长陈文原按照该合同条例为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非法提供预付款660.75万美元和13120亿多越盾。
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收取预付款之后,被告人原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董事长郑春青、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总经理武德顺、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副董事长阮玉贵、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副总经理阮孟进、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会计长范进达及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勇已非法使用该工程项目的预付款,并没有将其投入太平二号热电厂项目。
根据鉴定结论,检察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确定被告人丁罗升及其同案犯的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近1200亿越盾的损失。
被告人武德顺在庭审中供认,虽然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没有完善足够的手续,但其仍然签署该合同,希望为劳动者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偿付银行贷款以及投入其他工程。另一方面,被告人武德顺还认为,当时PVC尚未具备足够的业务能力和经验。
被告人阮国庆供认,签署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之后才发现该合同缺少诸多手续。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投资人转让合同(第4194号合同)的签署由被告人丁罗升命令和被告人冯廷实委托。签署第4194号合同之后,阮国庆并没有向被告人丁罗升和冯廷实上报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缺少手续的情况,因为其认为该两名被告人已知晓。
*违规提供预付款
被告人宁文琼接受审讯。(图片来源:越通社)
被告人宁文琼认为,签署并实施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是违法的。被告人宁文琼已向被告人阮春山上报该合同缺乏手续情况,但阮春山仍然命令宁文琼提供预付款并说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所缺少的手续将继续得以完善。被告人阮春山说,迫于越南石油集团董事会的压力以及为了确保合同实施进度而不得不提供预付款。
*非法使用预付款
被告人阮文进在庭审中供认已非法使用660.7500万美元和13120亿多越盾的预付款,其中只将近2000亿越盾投入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
被告人武德顺承认提供预付款是非法的行为。他说,收取预付款之后,PVC因融资困难,所以将预付款用于偿付银行本金和利息,此外对其他单位投资以及投入生产经营活动。预付款的使用受被告人郑春青指导。
1月9日,审判小组继续对各名被告人进行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