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在越南全国范围内按照“家庭与家庭隔离、村与村隔离、乡与乡隔离、县与县隔离、省与省隔离,降低生产车间人员密度,确保安全距离,佩戴口罩,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原则实施全社会隔离。
决定明确指出,公布在越南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疾病名称:COVID-19。疫情发生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其性质和危险程度属于甲类传染病,具有全球大流行病特征,通过呼吸道在人与人之间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各项防疫措施包括:成立国家防疫指导委员会,疫情报告制度,开展急救、门诊和治疗工作,进行医学隔离,在疫区内采取消毒措施,个人保护措施,对疫区出入活动进行监控,动用和征用各种资源来防疫,加强防疫活动中的国际合作并采取其他防疫措施等。
对患者进行接待、隔离、监测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省级、中央级医院、公安医院、军队医院和具备条件的其他医院;野战医院准备就绪。
政府各部委、部级机构、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相关组织与个人严格执行越共中央书记处2020年1月30日颁布的第79号通知;越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3月21日颁布的第172号通知;政府总理颁布的第5号、第6号、第15号和第16号的指示以及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
该决定自4月1日起生效。